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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模式指向国家医改风向?
    上传日期:2018-06-03 11:02:22  浏览次数:3129

    5月31日,国家医保局正式挂牌。据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方案,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医疗保障局不仅将“三保”统一在一个部门管理,还将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服务价格职能、国家卫计委的药品和耗材招标全部划归进来。

    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组建形式、职能定位与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非常相似,医保作为支付方将要主导药品采购。这暗示着“福建模式”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因此有必要仔细解析一下“福建模式”。

    规 则 聚 焦 点

    2017年2月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并于2017年3月8日正式公布了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引起行业广泛关注。最引发关注的是以下4个方面规则变革:

    压缩采购目录,把5种分类采购合并为3种阳光采购

    不同于7号文和70号文制定的五类采购方式,福建省药品阳光采购分为: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临床治疗急需而又未纳入采购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药品阳光采购(涉及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医疗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谈判药品等)三种。

    联合限价采购目录分为非竞争性目录和竞争性目录,竞价与谈判并行,“双信封”模式变为限价采购模式

    为促进有效竞争并兼顾临床合理用药,将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目录分为非竞争性目录和竞争性目录。非竞争性目录含原研药品、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独家生产(报名)的药品;除此之外的品种归入竞争性目录。

    对于非竞争性的药品,在平台上进行三轮的人机对话谈判,依谈判结果确定是否挂网。

    对于竞争性的药品,在平台上通过三轮公开竞价、充分竞争后,按价格从低到高保留若干家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议价、阳光采购,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的最高限价。

    对联合限价采购阳光采购挂网药品按“四通用”编制,并按“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区分药品属性

    按照通用名称、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四通用”原则进行分组竞价。还创新性划定了“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对列入重点监控的药品月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每季度销售金额前十名的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实行阶梯降价。

    制定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差异化医保支付价控制药品支出

    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即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

    医保支付结算价是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治疗性用药、基药和低价药的结算比例相对最高;其次是普通辅助药;万能辅助用药和一般性营养用药的结算比例相对较低。

    行 业 影 响 面

    竞价分组数量大幅减少,优化药品结构

    全国各省药品集中采购通常按照“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的方式进行竞价分组,而福建依据药品通用名的不同给药途径(口服、注射、外用),除部分特殊情况外,不再区分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专利、国家新药、国家奖项等),竞价组数量明显减少,组内竞价压力增大。

    三明市从2013年10月开始执行药品限价采购,明确要求采购药品由医院申报,全部采用通用名,并严格执行“同一通用名药品,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各采购一个品规;进口类再按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各采购一个品规”。

    福建省的分组竞价方案是三明规则的升级和完善。根据三明经验,福建省中标药品数量大幅减少,异型剂型、规格市场将得到规范,从而优化药品结构,简化采购和临床用药选择。

    加强价格限制,重点监控、辅助性、营养性品种降价压力大

    福建省药品阳光采购规则设定的思路是“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价格信息,设计多种相互嵌套的价格关联关系,调动各种采购主体的价格谈判能力”。整体来看,福建省在全国最低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价,但不同品种承压有所差异:

    一是进口药品,受制于周边国家价格、海关口岸价、医保支付基准价等面临较大压力;

    二是国产普通品种列入三轮竞价,由于竞价分组大幅减少,竞价压力将明显增加,挂网品种数量明显减少;

    三是辅助用药和营养性药品面临较大压力,无论是限价采购目录和限价规则,还是后期的使用中依旧销售金额的阶梯降价,辅助用药和营养性药品都面临较大压力。

    量、价两维度发挥控费作用,节约医保基金

    国家层面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仍未出台,2016年12月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国际上参考定价的思路也并非孤立地针对不同厂牌制定药品报销标准,而是对药品分组后将同组药品间的报销相互关联。

    目前,浙江、安徽等出台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政策的省以省中标价分厂牌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只有三明市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且仅限于16个进口药品。

    福建省阳光采购中医保支付结算价的制定借鉴了三明试点的经验教训,扩大了品种范围,竞争性药品按通用名支付,非竞争性药品的支付标准不高于自身入选报价的70%和竞争性品种的150%,对于非竞争性药品,超过医保结算部分由患者自负;对竞争性药品,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从三明市进口药品限价结算政策实施经验来看,福建方案可以引导患者、医生的药品选择,在用量控制上发挥作用。同时也调动医疗机构议价积极性,使企业有动力通过调低药品价格以竞争中标和增加使用,通过价格维度发挥作用。量、价双维度控费,有利于医保基金的节约和有效使用。

    展 望

    福建省的阳光采购方案以医保药品支付结算为基础,建立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机制,将过去相分离的招标、采购、使用、结算环节融为一体,从量、价两个维度发挥医保控费的作用,实现了“三医联动”的改革路径。福建省2017年全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金额140.87亿元,比2016年减少16.29亿元,下降10.71%,挤压了药价虚高,为“腾笼换鸟”提供了空间。

    作为第一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之一,“三明经验”升级后的“福建模式”受到行业广泛关注。业内人士对此次新规评价不一,评价包括“大跃进”、一致性评价通过前的过渡方案、行业风向标等。

    尽管福建规则未来能否在国内复制推广仍待检验,但在“三医联动”的医改大趋势下,对全国各省还是有积极的借鉴价值的。广东、海南等分别于2017年建立了广东省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挂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海南省医疗保障管理局,承担药品采购、医保支付标准谈判的职责。

    如今,由原卫计委主导多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将正式由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统管,也暗示着药品现有的采购、使用、报销体系将发生重大变化,医保在未来的改革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就在6月1日,福建省正式下发了《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其中的规则细节值得认真推敲和提前预案。福建模式的风向标作用不可小视,业内预计三季度福建将开始动态调整,需要密切关注。

    来源:米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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